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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教育厅文件
浙教基〔2010〕17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2010〕66 号)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 号)精神,有效防范暴力侵校(园)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我们对2007年制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浙教基〔2007〕14 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下发至各级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治安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并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卫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保安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 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聘任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内部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学校应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有序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接送过程中的学生组织及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学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