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沿海各乡镇、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信息终端设备的使用率,规范船用终端设备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卫星终端设备开机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海渔信〔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报停、报修制度:
一、停泊港内一个月以上不生产的渔船应实行报停制度。由需报停的渔船船长(东)填写“渔船安全信息终端设备报停申请书”,并上报所属乡镇,各乡镇汇总并填写“渔船安全信息终端设备报停渔船统计表”。如在报停期间渔船需出海生产,应及时向乡镇报告,并由乡镇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渔船安全信息终端设备因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渔船船长(东)应实行报修制度。由需报修的渔船船长(东)填写 “渔船安全信息终端设备报修申请书”,并上报所属乡镇,并在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故障设备送维修点进行修理;对于报修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送修的渔船将被视为无故不开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