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质监〔2011〕17号
关于举办2011第GL1期锅炉操作人员
培训班的报名通知
各锅炉使用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七十七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函[2001]320号《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受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委托,我局将于2011年4月11日开始举办2011第GL1期锅炉操作人员及复考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颁发全国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现将培训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