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
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的通知(浙教办体〔201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此规定作为今后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学校 食品安全 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体〔2011〕73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健康安全,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学校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此规定也作为今后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
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与使用记录、餐具消毒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