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温教师〔2011〕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了《苍南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根据省教育厅《若干规定》和温州市教育局《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突出强调教师培训要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和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以培训项目制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各学校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2011年7月份全面启动教师培训工作。
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强对《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指导工作,切实提高正确领会并执行文件精神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学校要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所有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2011年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0%。
四、各学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县教师进修学校。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为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适应我县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温教师〔2011〕6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科研水平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教师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和教师培训项目制。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获得在相应范围内从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资质。教师培训机构编制的培训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需求分析、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过程管理和评估检查、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苍南县教育局备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培训对象与学时安排。凡年龄男在57周岁及以下,女在52周岁及以下中小学在职教师,均需完成年度及周期规定学时的培训任务。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教师,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其它短期培训。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120学时。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8学时,其中包括校本培训24学时。
周期内,教师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90学时的集中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暑假。原则上,学校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一次性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
市县两级骨干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班主任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专题培训,校长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学校管理类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
第七条 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为每所学校、每位教师设立单位和个人专用培训帐号。教师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获得参训信息、培训档案记录以及学校对本校教师参训情况的审核意见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
省“管理平台”每年4月和10月两次发布可供教师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每位教师可适时登录浏览和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项目。
第八条 教师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教师要根据学校5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要结合教育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教师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按时完成报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原则与培训类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遵循教师自主选择的原则,实行“分层组织、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全方位多角度保证培训质量。不同培训对象参加不同层次、不同专题、不同学时要求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培训类型有省教育厅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市教育局认定的培训单位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县教育局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的专题培训、校本培训、学历提高培训、网络研修等。
第十条 学时认定。每天以6学时认定培训学时,学时认定实行网上管理。
(一)教师参加省教育厅认可的市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校于每年的6月统一汇总报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由学校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二)教师参加市内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并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三)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审核并录入网络管理平台,县教师进修学校根据《温州市中小学校本培训管理细则(试行)》(温师〔2011〕2号)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认定。
(四)教师自主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每门课程成绩合格后记6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由学校审核并录入网络管理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