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普通高中: 为认真做好我县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填报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07〕7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予以落实。 一、明确普高学生毕业条件 根据浙教办基〔2008〕79号精神,我县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县普通高中学籍; (二)品行端正,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在高中期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0学分、选修ⅠA不少于16学分、选修ⅠB不少于12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 (四)参加所有科目(不包括“自选综合”)的高中会考,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 (五)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四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二、切实加强对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