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派出所、教育学区、民政办、文化站、广电站、安监所,县直属各学校:
近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的通知》(公消〔2012〕235号),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号),要求各地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在我市组织开展好《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以下简称《二十条》)宣传普及活动,经县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台、安全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语言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对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自救技能,提升全社会防范火灾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学习消防常识、支持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公益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二、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消防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消防法》规定,按照《全市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活动方案》(温综治办〔2011〕13号)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各派出所、教育、民政、文化、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作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确保实效。各地要加深对《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主要内容的理解认识,全面加强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利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 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开展1次以上以传播《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
消防部门、基层派出所要利用本地媒体对《二十条》进行集中宣传并在各类媒体进行《二十条》公益广告投放,在《今日苍南》报纸、苍南新闻网等主要门户网站全文刊载不少于1次,电视台每天播放不少于1次,公交视频、楼宇电视等传播媒介滚动播放每天不少于5次;要将《二十条》作为社会化宣传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长期抓好落实,要组织消防志愿者学习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并通过他们广泛发放印有《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宣传品,各派出所组织学习发放活动不少于2次;要切实抓好《二十条》宣传海报和视频的制作发放工作,在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街道、繁华路段和社区、农村广泛张贴《二十条》宣传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