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苍南县《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12]7号)精神,为全面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调整签发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经报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对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进行了调整:
(一)至发文之日起注销温州矾矿医院、苍南县金乡中心卫生院、苍南县宜山医院等3家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权。在之前分娩的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凭接生单位的《出生医学记录》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等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二)增加苍南龙城中医院、苍南南江妇产科医院等2家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权;刻制苍南龙城中医院、苍南南江妇产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并于2012年7月10日开始启用。(专用印章样式另发文)。
(三)保留苍南县人民医院、苍南县中医院、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苍南县妇幼保健院、苍南县马站中心卫生院等6家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权。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指定苍南县妇幼保健院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承担全县《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
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申领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证明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并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其余各医疗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发现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要动员及时领取。
三、落实知情告知
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出生医学证明》签证机构及其他医疗单位应在公告栏上,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和儿保门诊检查时,要主动询问领证情况,动员未领证的对象及时领取。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在孕妇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提倡在住院分娩出院前自觉申领。
四、规范签发程序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不愿意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要提供书面声明;签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二)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在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他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