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转变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履职方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现代大民政”的目标要求和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意义
“法治民政”是“现代大民政”的重要特征,是民政部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建设“法治民政”核心是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保障服务对象和全体公民法定权益,实现从传统民政主要依赖行政指令性手段的粗放型管理服务,向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的履职方式转型;实现从传统民政主要针对特定群体选择性救济、专项行政事务管理的功能作用,向依法全面保障公民社会权益、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社会建设骨干作用的重大历史性转变。同时,也是强化民政干部法治意识,加快健全民政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民政工作标准化、专业化,提高民政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技能,提升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法治民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大民政”目标思路,坚持以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民政干部“法治理念”为根本,以切实转变民政部门履职方式为关键,以推动和加快民政立法为重点,以依法规范民政行政程序和行为为抓手,以加强民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健全民政政策法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为建设现代大民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支持。
一是要基本建立符合浙江省情,与浙江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覆盖,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基本建立与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相统一,与民政工作推进相协调的执法机制,做到执法主体适格、程序规范、文书完备、责任明确。
三是基本建立与民政职能相对应、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匹配的民政执法机构与队伍,做到执法监管及时、有力、到位。
四是基本建立与民政工作开展、与民政队伍专业化建设相同步的民政普法和法律服务体系,民政干部法律素养明显提高,民政政策法规影响持续扩大。
三、“法治民政”建设的任务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要把加强民政工作立法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大民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抓手,积极配合做好全国民政法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民政立法能动性,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建立一、二类立法项目相递进,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相配套的立法工作部署。厅机关各局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民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经验做法比较成熟的工作,要及时制订立法工作方案,拟制法规草案,切实将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事项纳入全省立法工作计划和目录。对近期条件尚不成熟或充分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通过提请党委、政府出台或民政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办法,提高制度效力,规范工作规程,为促成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基础。要认真组织实施上位法,尤其对部分内容比较原则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启动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工作,细化流程,制定地方性标准,增强操作性,形成上下统一,前后衔接,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要抓紧制(修)定“十二五”期间各民政立法项目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进度,力争按期颁布。具体包括《浙江省行业协会管理条例》、《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老年人优待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及《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医疗救助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全省民政系统要树立民政立法“一盘棋”的意识,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政府令等办法,不断提高制度效力和规范化工作水平,丰富立法实践和素材。杭州、宁波市要发挥本地立法优势,加大地方性法规创制工作力度。要紧密结合民政立法规划和工作部署,有效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等途径,增强民政立法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加快民政立法的进程和进度。
(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把规范行政执法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关键,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完备、证据充分、执法高效。
厅机关各局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法定职能和工作职责,及时充实、修订、优化《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职权行使依据及程序》相关内容,更加准确地厘清各类行政行为,标明法律法规依据,逐一规范运作程序、工作流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本着能放则放的指导原则,进一步下放、简化审批程序,力求在现行办理时限内明显提速,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切实强化行政审批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制度。
要不断健全民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力求全面、动态掌握行政相对人情况,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针对具体业务、程序和环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收集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完善法律文书格式、内容,明确各类各种法律文书使用要求。全面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充分说明查处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高执法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形成以系列法律文书牵引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经常性组织行政执法(审批)的案例(卷)分析评查,规范行政执法(审批)案卷制作、归档。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具体考核制度,对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处罚程序及证据采信明显存在缺漏或瑕疵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积极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要更加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要着力构建“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促动、审裁能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程,重点要加强行政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建设,对事发的每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局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进行案例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厅机关有关局处室要加强对部分行政复议、诉讼频发的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举措,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要加强行政复议和信访事项的互动融合,主动将符合条件的涉法信访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中来,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覆盖到各项业务,有效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解决方案等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提高法制学习宣传实效。要紧密结合民政立法和执法工作实践,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实现与普法宣传的有机联动。
要进一步健全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普法考试、专业培训、案例分析、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期干部法制专题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同步建立学习考核制度,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进一步领会法规精神,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制实务,提高法律素养。
要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实效,紧密结合民政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紧密结合本单位本业务的工作需要和政务公开要求,组织编写政策法规解读、便民服务手册、实务指导手册等简明易懂的学法、普法资料,抓住新法颁布、重大节庆活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扩大民政法规影响力,提高民政工作社会知晓度,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横向联合、纵向延伸、上下联动、梯级覆盖的工作思路,切实将学法用法纳入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于民政工作各个环节,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五)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把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民政”的重要抓手,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与“现代大民政”总体要求相匹配的协调监督、综合执法、法律服务队伍。
要大力推进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广衢州、宁波市组建民政行政执法支(大)队经验,切实整合民政执法资源,组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责分工,提高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建立法制处(科),并落实好工作人员。同时,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律师聘请等有效途径,加强民政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不断提高民政法制工作者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既通晓法律法规、又熟悉民政业务,相对稳定、持续地从事民政法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要不断提高文明执法工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民政工作宗旨相统一的行政执法规程,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执法对象权益,注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统一,树立民政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大“法治民政”建设的力度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全面加强“法治民政”建设的领导,建立领导有力、组织健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局参与、人人有责、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厅党组将于年内召开全省“法治民政”建设推进会,全面部署“法治民政”工作。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针对民政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年内重点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依法行政责任制、制定民政立法工作制度、民政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不断提高“法治民政”建设水平。
三是要健全考核机制。结合省厅对市、对厅属单位及对局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切实增加“法治民政”相关内容考核权重,明确分年度、分阶段考核重点和要求,以点带面,深化“法治民政”建设。
四是要加大扶持力度。继续支持各级民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并支持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项目运作等形式,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课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深化“法治民政”思想认识,夯实理论和工作基础,提高实务工作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