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
业务市场秩序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托幼机构、培训机构:
现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浙通信联发〔2012〕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要求,开展本校与电信运营企业合作业务的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规范与电信运营企业的合作行为,公平、公正对待各电信企业,坚决抵制垄断营销、业务提成等行为。县教育技术装备站设立全县校园电信业务秩序相关管理服务监督举报电话:68728228,举报邮箱:zj6218@126.com。
苍南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浙通信联市〔2012〕80号
宁波市通信管理局、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校园电信服务市场和谐发展,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2〕31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
(一)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开展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2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和工信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下属电信企业针对文件中明文禁止的违规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电信企业落实相关文件精神。
(二)电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电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公平竞争,文明开展校园营销活动,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针对校园市场的电信业务管理和员工及代理代办人员的管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师生或学生家长用户(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宣传资料。
2.侵犯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组合资费方案;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
3.与学校或学校下属部门签订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以业务提成等方式违规聘用教师在学生中间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4.与学校签订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协议。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进行销售。
6.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向学校缴纳有关赞助费、公关费、进场费等等。
7.进入中小学校校园开展面向学生的电信业务现场营销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