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民办初中学校: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教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文件
浙教基〔2013〕1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
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效减轻小学生过重的心理压力和过重课业负担,在总结一些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良好做法的基础上,现就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民办初中学校应在坚持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用好办学自主权。民办初中学校既要考虑自身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区域内招生工作的和谐稳定,更要考虑学生身心承受能力,应当在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开展招生工作。其中优质民办初中学校更应在这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
二、民办初中学校应立足于当地招生。充分考虑小学升初中学生年龄尚小的情况,民办初中学校招生也应体现就近入学原则,原则上立足于当地招生,设区市城区内民办初中学校可以在城区范围内跨区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