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县人民政府苍委〔2006〕3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条件及资金补助标准
列入县级“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含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
1.企业当年创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1万元的奖励。
2.企业带动农户联结基地,收购县内农产品数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3.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
4.企业当年新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博会金奖产品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奖励(银奖和优质奖适当减少)。
5.企业参加县农办牵头组团的国内外展会,参展摊位费由企业先交后全额补助,出国参展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上述企业如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产品获得多项奖励的(同一产品打几个商标视为一种产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企业复评的获奖项目及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已在相关部门兑现过奖励的,不再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