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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的办法(试行)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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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认定与管理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推进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及温州市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通过交流、展示、传习、培训、教学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场所和空间。传承基地涵盖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曲堂、学校等形态。

  第三条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内的项目必须是扎根于苍南县域以内,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传承基地的主办主体应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或在对于个别具体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具有一定保护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第五条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六条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

  第七条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主体可以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也可以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八条申报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扎根于苍南县域以内、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已列入苍南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二)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四)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代表性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10人及以上。

  (五)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传授人)完整传授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培养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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