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稳步推进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鼓励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温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苍南县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已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自然成为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地掌握某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在某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五)所传承的项目已经列入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申报推荐
第六条认定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规定程序。
第七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信息。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实践的经历、业绩和相关荣誉等;
(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其他传承人之间的不同技艺特色、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上列各项内容。
评审认定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认定等程序,不作地域上的平衡。
第十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论证,由苍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承担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第十三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后,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组负责人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对修改补充部分再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完成后,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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