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规范我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依据《浙江省环境监察稽查暂行规定》(浙环发[2012]53号),结合我县环境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监察稽查督办是县环保局对各基层单位及辖区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局纪检室和县环境监察大队联合组成督办小组组织实施。
二、环境监察稽查督办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环境监察稽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1、对各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查;
2、对各辖区企业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查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3、对上级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而辖区中队未立案调查或立而不查的、上级环保部门介入调查的案件(主要包括重要环保舆情、领导批示件、上级交办件、重要信访举报件)、企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包括环评审批、验收、直排、污染设施不全或长期闲置等问题)而未及时立案查处的实行督办。
四、环境监察稽查督办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