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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苍南县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Ο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

苍南县201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免疫程序如下:

  1.肉禽免疫。7-10日龄时进行首免;饲养期超过60日龄的肉禽必须在首免后2-3周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种鹅、蛋鸭、蛋鹅免疫。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5.调运家禽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4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未到首免日龄的雏禽除外),各检疫申报点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鸡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Re-4株),如使用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H9)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6株)的,还须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6株);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需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各检疫申报点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奶牛和种公牛使用口蹄疫O型-A-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如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的,还须使用口蹄疫A型疫苗进行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强制免疫,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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