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办法》(浙农政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贯彻。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组织学习、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切实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培训,确保调运单位和个人全面了解有关规定和义务,切实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
二、加强经营者管理。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经营单位及从事动物调运的养殖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接收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10月1日后,无工商执照(或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将不予于在监管系统中受理备案等业务。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做好对调入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调运行为,要立即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管所。
附件:《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
苍南县农业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苍南县卫生局、苍南县商务局、苍南县工商局、 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
苍南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
(共印30份)
附件:
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
评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入动物、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加强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预防与控制动物疫病,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
从国(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风险评估,依照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纳入动物检疫范围的家畜家禽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动物、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基于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通报以及本省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测和监督检查等途径获得的动物防疫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对存在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的有关区域或者场所、有关种类的动物、动物产品(以下简称风险动物、动物产品)采取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省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动物、动物产品的认定,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规定,具体落实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监督检查以及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并对风险动物、动物产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入动物、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接收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拟调入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证章标志,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章标志进行核查,保证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