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
现将《苍南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苍南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各类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苍南县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
(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苍南务工或经商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县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至报名时已在我县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的;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依法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取得工商执照)一年及以上;
4.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及以上)。
(七)其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苍南县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本县户籍中重度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到县培智学校报名就读,中重度聋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盲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浙江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凡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就近照顾到公办学校就学(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
(二)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1.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
4.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政府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
5.市第三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县第二层次(县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及以上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县政府以前文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各类优秀教师照顾对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6.根据《苍南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做好参加积分制管理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示范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苍新居民〔2013〕18号)精神,经评选,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
7.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五、招生计划
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2人以内,七年级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新居民子女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六、招生办法
(一)2013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各校具体招生时间见附件2。
1.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且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的,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无房产证的。
第三批: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外,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产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或能提供当年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当年缴纳电费满一年(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及以上,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一年及以上的。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分设机构须在施教区范围内,下同)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本县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转入毕业学校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之前);父母能提供材料证明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2)招收第一批次学生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二批次学生。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3)学校招收第二批次学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次学生。学校可先按住建部门房产确权时间顺序录取父母有房产证的学生;再按购房正式发票时间顺序录取父母无房产证但有购房正式发票的学生;最后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产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或提供当年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当年缴纳电费满一年(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及以上,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学生,直到额满为止。
(4)学校招收第三批次学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四批次学生。各中小学先录取父母在本校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分设机构须在施教区范围内,下同)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学生;初中学校再录取本校施教区范围内小学的应届毕业生(灵溪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灵溪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龙港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龙港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应届毕业生;最后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学校各自先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应届毕业生);最后,各中小学录取其他能提供材料证明父母在申请就读学校所在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学生,直到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期学校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得多校申请。如有多校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按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时间,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新生应填写《苍南县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报县教育局中小教科备案。
(三)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审核。
七、报名办法
(一)苍南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用于初中报名,浙江省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盖校章,省外毕业生用2013年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代替,下同)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各初中不得招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入学。未在规定时间到施教区学校报名而未被录取的,持以上证件到当地学区报名,由学区统筹安排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招收对象,由县教育局中、小教科负责统筹到相应中小学,下同)。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8至9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持苍南县侨办或县台办证明、现监护人户口簿和房产证、儿童(少年)本人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或房屋产权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监护人户籍不在本县或在当地无房产的,于7月8至9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持县人才、人事部门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相关高级人才证明、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除外)。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证或移民审批的相关材料、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移民安置点施教区学校报名。
(六)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持相应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8至9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县教育局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学(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除外)。
(七)需在施教区外申请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相应的批次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监护人凭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证明、我县发放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或在本县经商取得的工商执照)、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7日至28日就近到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报名。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先给予安排就学。苍南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