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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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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报表质量,推进隐患整治,提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我县陆源溢油污染应急能力等,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44号)、《关于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环境应急能力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3]592号、《〈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试行)〉2013年修订内容》浙环执法发[2013]17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环境应变能力调查;以及开展2013年上半年我县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报表质量,推进隐患整治,提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效能,摸清我县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推进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全面取缔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指工矿企业废水排放口和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风箱养殖,查处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查明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等的污染防治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切实提高我县陆源溢油应急能力,有效防控陆源溢油污染事件。

  二、检查对象

  (一)、全县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目前,我县已创建七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和官岙双剑口水库。七大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水源未辐射到的矾山镇、灵溪镇华阳社区、赤溪镇龙沙社区、桥墩镇(莒溪社区、五凤社区、黄坛社区、腾垟社区和碗窑社区)等由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供水,需立即进行合格规范化创建,保护区划定参照《苍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辖区内所有陆上石油炼制,石油、成品油(含加油站)、管线输送,涉油港口、码头等已建、新建和处于试生产的企业,以及原油、成品油运输(陆路、水路)企业。

  (三)、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并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各中队每年至少开展1次边界区域互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边界区域互查。

  三、检查内容

  (一)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检查:

  1.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取水规模以及保护区的划定、审批、管理等基本情况。

  2.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清查违法建筑物面积)、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是否采取了防止水源污染的有效措施。对尚未划定保护区的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比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对相当于一、二级保护区的大致范围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为水源保护区划分提供数据支持,并督促限期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

  3.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检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尤其是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养殖、农药化肥、农村生活污水等面源污染排放情况,以及采取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和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陆源溢油环境应急能力调查

  1.各中队陆源溢油环境应急能力,包括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控情况、陆源溢油污染应急能力情况等(见附件1)。

  2.企业陆源溢油环境应急能力,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控情况、陆源溢油污染应急能力情况等(见附件2)。

  (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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