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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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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3〕54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开展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苍南县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浙政办〔2011〕23号)的规定,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下同)我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苍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职工各12%执行。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一)企业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包括月应发工资、加班工资、各类奖金、节假日补贴及第13个月工资等)相加除以12计算。

  (二)公务员(含参照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3年7月份工资另加2750元计算。

  (三)事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3年7月份工资另加3500元计算。

  (四)已执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3年7月份工资另加2100元计算。

  (五)非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3年7月份工资另加3400元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及外地驻苍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2411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411元计算;高于12054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3倍进元计算值)的,按12054元计算;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最高可按20089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5倍进元计算值)计算。

  (二)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在苍中央和省属单位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2541元(2012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541元计算;高于12704元(2012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的3倍进元计算值)的,按12704元计算;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最高可按21173元(2012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的5倍进元计算值)计算,调整时间可从2013年1月份开始执行。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即不保留小数位,小数位是1-9的往前进位)。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合计为职工月缴存总额。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企业改制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月缴存额可按最低标准580元缴存,也可按4017.67元的1-3倍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由个人按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全额现金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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