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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我县从2006年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度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我县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落实,成效明显。根据新医改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责任医生的管理,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特对《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制度(试行)》(苍卫发〔2006〕90号)进行修改,制定了《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苍南县卫生局
2013年5月8日
苍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责任医生“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原《苍南县社区责任医生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责任医生团队是指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以团队的形式,为服务区域内的村(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管理、慢性病管理等活动,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保健团队。
第三条社区责任医生团队成员(个体)由卫生院院长聘任,发给聘任证书。
第二章资 格
第四条社区责任医生团队成员由各类卫技人员组成,团队中至少包括1名注册临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乡村医生),每个团队确定1名团队长。团队中未取得注册乡村医生以上资格的成员,必须在有资质的团队成员带领下,从事非诊疗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人员配置不足的卫生院对个别能胜任工作的责任医生(必须具备注册临床的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可采取个体的形式开展工作,并逐步过渡到团队服务。
第三章聘任
第五条各卫生院根据社区责任医生团队成员组成情况,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原则上按团队成员数乘以1500-2000人口的比例配备。不足部分可向退休等人员聘任。
第六条聘任工作采取“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卫生院自行聘任并发文确定,各卫生院的聘任文件报县卫生局备案,一般卫生院同时报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社区责任医生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其他医疗机构。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被聘任为社区责任医生: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资格条件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社区责任医生工作的;
(三)其他不宜从事担任公共卫生工作的。
第九条聘任时限设定为试用期1年,卫生院签订试用期社区责任医生聘任协议书;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实行2年1聘任。
第四章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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