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基层单位:
为加强我县污染源管理,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提升我县环境管理水平,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及省、市其它相关要求,我县将进一步提升完善2013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根据省、市要求,下列企业应当被确定为评价对象:(一)县级以上(含)重点监控企业;(二)重点行业(电镀、线路板、印染水洗、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造纸、制革、合成革、移膜革、食品加工等)企业;(三)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四)已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五)当地环境监察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它企业。
二、评价依据
2013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苏环发﹝2009﹞23号)、《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温环发﹝2011﹞125号)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2013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初评和2014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参评对象的确定。
(二)前期基础资料收集的依据为2013年1-11月份的日常监督监测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记录等。12月份相关数据在评价过程中予以补充(清单见附件2)。
(三)严格按照“确定评价对象—收集汇总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对象的行为信息—初评评价对象等级—告知评价对象初评结果”程序开展初评工作,尤其对初评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业必须履行书面告知程序。
四、评价程序
结合实际,我县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程序及各程序负责单位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确定评价对象。由污染防治科出具初步名单、各监察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二)、收集汇总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由各辖区监察部门负责收集材料,并进行审查。要求参评企业积极配合。
(三)、分析、评定评价对象的初评等级。各辖区监察部门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的各种行为信息,初步给出初评等级。环境管理科对初评结果进行全面复查,确定初评结果。
(四)、告知评价对象初评结果。告知参评企业初评结果,接受其反馈意见。对拟定为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必须书面送达告知书,企业必须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上报初评结果,确定评价结果。由污染防治科上报初评结果,市局审议后最终确定评价结果。由市局统一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五、时间要求
(一)、2013年12月20日前,在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并报污染防治科。
(二)、2014年1月10日前,各辖区完成初评及反馈工作,并将结果报污染防治科。
(三)、2014年1月20日前,接收企业反馈意见,并由污染防治科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查、汇总。
(四)、2014年2月24日前,查漏补缺,完成全部工作,并由污染防治科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局进行复核。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前期基础资料(清单附后),要求尽量齐全。对之前已参评企业收集的材料进行查漏补缺,除必须提供的材料外可适当放宽要求。2013年度新参评企业要求提供全部材料。
(二)、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并规范填写相关表格。要求各辖区监察部门在企业填写基本信息表、自评表等过程中给予指导,并进行审核。对被评为红色、黑色的企业必须书面告知初评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
(三)、本次评价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各辖区务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辖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
(四)、本项工作由污染防治科协调各科室、各辖区监察部门完成具体事宜,联系人:陈敬润;电话:64702937;邮箱:cjrdyx2006@163.com。
附件:1、《温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2、基础材料收集清单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12日
主题词:环境行为信息评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