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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
转发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转学管理的通 知
各学区,各中小学校:
现将《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转学管理的通知》(温教基〔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苍南县教育局
温教基〔2014〕6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转学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中小学转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转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中小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以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变化等原因,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以及转入学校尚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实行相对就近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地教育部门可根据相关政策,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安排。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实行对等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者,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相应学校就读,即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学校等级、办学水平方面属同一档次;办学水平高一级学校可以转入低一级学校,办学水平低一级学校不能转入高一级学校;民办普高原则上不能转入公办普高。
三、转学所需材料
(一)学生及监护人转学申请报告。
(二)《学生转学审批表》(见附件)。
(三)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四)学生以及监护人户口本、居住证、工作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