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关于建立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13〕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对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着力促进教育培训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非法办学机构联合整治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非法办学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盈利为目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辅导培训、托管等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
二、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联合整治制度。七家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将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原则上每月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开展一次集中整治。
(一)宣传排摸阶段(2014年4月下旬~2014年5月中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各乡镇、本部门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填写《苍南县社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排查整治情况登记表》于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5月下旬~2014年12月下旬)。5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开始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查处非法办学机构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对符合办学条件各类培训机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予以注册登记,纳入正常监管;对经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确实达不到办学条件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取得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由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不符合办学规范和要求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非法办学机构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工作进度汇报。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相当实行每月分析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建立长效机制,经常地开展“回头看”活动,避免出现反弹想象。
三、工作任务分工
学区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的监管。对联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并按照职能分工,归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