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教师〔2012〕33号)等精神,保证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指标任务,有效提升广大教师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的教师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考核类型与时间周期
考核类型共分两项,一项是教师培训业绩考核,其时间周期为学年度,即上年的
三、考核指标
指标1:当年教师完成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人数占总人数比例达25%;对于已提前完成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的,此项不作硬性要求。
指标2:当年教师省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课人均37学时及以上。
指标3:当年教师培训总学时人均达73学时及以上(含自主选课学时、校本培训学时、指令性学时)。
指标4:当年教师自主选课后实际参训率达95%及以上。
指标5:学校当年参加县教育局分配的国培、省培、市指令性培训的实际参训率达99%及以上;(国培、省培、市指令性培训参加对象由县教育局根据骨干教师人数比例分配到相关学校)。
指标6:当年学校日常公用经费10%及财政下达的教职工工资总额2.1%足额用于教师培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按照财政补助、学校支付、教师自付各三分之一的标准自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
指标7:当年教师完成校本培训人均23~24学时。
四、奖惩措施
1.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学年度(年度)规范化考核和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单独考核。考核指标均达标的,学校(幼儿园)在规范化考核、校长和师训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上给予优先照顾。
2. 考核指标有一项未达标的,学校规范化检查考核,不得评优,已评优的学校,在当年复评中取消优秀资格,校长(园长)、师训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