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灵溪镇镇江村卫生室等25家医疗机构未按法律程序向本局提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且未按《责令补办校验手续通知书》要求补办校验手续。其行为已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注销对象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卫生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苍南县卫生局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