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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文发〔2014〕52号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苍南县生态文化园、文化宜居村
(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重大决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工作部署,依照《苍南县美丽浙南水乡文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苍政办〔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局组织制定了《苍南县生态文化园建设标准(试行)》、《苍南县文化宜居村(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落实。
附件: 1.《苍南县生态文化园建设标准(试行)》
2.《苍南县文化宜居村(社区)建设标准(试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附件1:
苍南县生态文化园建设标准(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以及全市美丽浙南水乡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实施方案》(苍政办〔2014〕48号)和《苍南县美丽浙南水乡文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苍政办〔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成立建设机构。成立五水共治(文化提升工程)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或者生态文化园建设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文化提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制定实施方案。编制生态文化园建设实施方案,增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制定宣传方案。制定文化提升工程宣传方案或者生态文化园建设宣传方案,大力宣传水乡文化提升工作(生态文化园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该项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建立工作档案。生态文化园建设基础资料齐全,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活动介绍、阶段工作总结完整、明了、丰富。
二、建设标准
(一)加强对水乡文化遗产保护。
⒈注重对文化园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包括古桥梁、古矴步、古埠头、古碑刻、古亭、古民居、乡土建筑及老街巷等临水、亲水文物。并加强对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
⒉注重对文化园所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包括民俗庙会、龙舟竞渡、妈祖信仰等临水、亲水民俗活动。并大力开发民俗文化衍生产品。
(二)建设项目
1、突出名人效应。树立历史文化名人雕像和表现地域特色的文化景观雕塑,建设展示水乡文化及宣传文化名人的专题展示馆、陈列馆。
2、突出地域特色。设立反映当地民俗风情、重要历史事件的壁画、壁雕等。
3、突出亲水功能。设立临水码头和亲水广场,用于市民休闲观光和开展文娱活动。
4、突出建筑小品建设。营造仿古亭台楼阁,配置楹联字画、碑刻点缀等。
5、突出绿化建设。按照公众性、休闲性、生态性要求,打造具有地域水乡风光特色的景观带、绿化带。
6、注重产业带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思路,整合农业、旅游、生态和文化的观光休闲项目,入驻园区并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三)项目形象
1、整体布局。生态文化园整体布局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健全。
2、标志标识。是否有生态文化园标志标识,标志标识是否明显。
3、建筑景观。具有地域文化元素的建筑小品需2处以上,景观、环境是否优美。
(四)文化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