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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文发〔2014〕62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文化经营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苍南县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12月2日
苍南县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苍南县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室内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文化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经营场所的防火责任由其经营者负责。文化经营场所营业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及文化经营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
第五条 文化经营场所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经营场所,其室内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其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并报我局备案,方可投入使。
第七条 本制度发布前已经开业的文化经营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制度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 文化经营场所经营者对职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懂得防火基本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九条 文化经营场所与其他建筑连体的,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文化经营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