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县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托幼培训机构:
《苍南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苍南县教育局委员会 苍南县教育局
2015年4月29日
苍南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育系统安全发展,根据《苍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苍委办〔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苍南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本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党政及其各部门处室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工作,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单位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形成党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工作格局。
第三条 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党政要建立健全涵盖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第四条 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纳入学校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县教育局、学区和学校(含托幼机构、培训机构,下同)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局、学区、学校党政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教育局、学区、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局、学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教育局、学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县教育局党委、局长室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学区、党支部、主任室和学校党支部、校长室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工作任务,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重点工作落实。
第九条 建立安全工作学习调研制度。
(一)局党委中心组、各学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局党委成员、各学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重点工作。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教育局、各学区、学校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教育局、各学区、学校要针对本地区、本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各学区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各学校要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定期开展安全排查表,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考核制度。
(一)教育局将安全纳入学校规范化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学区、学校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教育局把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学区、学校等级平安校园“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教育局将安全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学区、学校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学区每季度要向局党委、局长室报告1次本区域安全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局党委、局长室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县党委、局长室每季度要向各学区通报1次安全情况,对安全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各学区、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事故多发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学区、学校,由局党委对相关学区、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督办制度。
(一)局党委各学区、学校要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局党委、各学区、学校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区域、本单位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各学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四)局党委、各学区、学校每年要确定一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局党委、局长室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定期和不定期深入重点领域、学校、场所检查调研安全工作,局主要领导每季至少1次、其他领导每季至少2次,各学区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副职每月至少2次。建立机关中层干部联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机关中层干部每季度至少1次到联系点检查调研安全工作。通过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履职情况年度述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