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精神,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核审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具以下类型之一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即为临时救助紧急程序救助对象。
(一)家庭成员(个人)患重大疾病正在住院抢救治疗,治疗费用已经直接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
(二)子女就学大中院校期间(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院校学生、就读研究生及以上阶段学生),家庭遭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无力承担子女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三)个人或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海损事故、矿难等人身重特大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可能出现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四)个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等人身重特大意外伤害,正在住院抢救治疗,经责任认定后,责任方确无力赔偿未尽赔偿责任,直接导致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
(五)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刑满释放人员,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且确暂无生活来源急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