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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已调整到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份开始,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给予调整,并对2015年7月至12月未及时调整的月份予以调整补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规定
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下同)我县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一)公务员(含参照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6年1月份工资另加1500元计算。
(二)事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6年1月份工资另加2750元计算。
(三)已执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6年1月份工资另加1500元计算。
(四)非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6年1月份工资另加1900元计算。
(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化用工人员,月缴存额按最低标准716元缴存,可由单位统一汇缴,也可由本人全额现金送缴,用人单位给予50%报销。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