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教育工会关于做好2016年教职工暑假休养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的规定,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体现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切实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苍南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和苍南县总工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县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苍总工〔2016〕19号)精神,县教育局、县教育工会就做好2016年教职工暑假休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休养内容
暑期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健康管理与休养结合,严禁以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保教职工依法依规得到休养。
二、休养对象
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教职工,并向一线教职工倾斜。
1.优先考虑近五年获得县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且未享受休养的教职工;
2.优先考虑教龄满20年,且未享受休养的在职教职工;
3.2015年度被评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先进集体,可由学校推荐一名近五年内未享受休养的先进集体代表。
三、休养比例
各级各类学校参加休养人员的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并根据本单位本年度教职工福利费提取情况和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职工休养人数和时间。本单位教职工休养总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每批次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单位,可以自行组团。休养人数少于20人或每批次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一律要求上报县教育工会统一组团,不允许学校自行联合组团。涉及到校级领导干部休养的,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报批。
四、休养标准
教职工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具体线路见附件4),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休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时间安排在暑假期间,每批次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规定,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凭票据和休养审批表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县教育工会统一组团的休养期间的活动费、公杂费由县教育工会负责。
五、报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