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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精神,2011年制订了《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苍政督〔2011〕8 号),并依据方案逐年开展了试点工作(共三批)。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教育现代化县创建以及特色示范高中评估、职业教育等级学校评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等教育发展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2016年9月开始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全面开展发展性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将试行的实施方案进行整合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实施。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6月13日
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关于全面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意见》(温教督[2011]34号)以及《苍南县教育局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政督〔2011〕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订《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一、指导思想
实施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认真制订和实施三年发展规划,引导学校自主发展和内涵发展,推行学校目标管理;促进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形成办学特色。
二、指标设计
中小学发展性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个部分。“基础性指标”强调规范办学,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的,体现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规范等方面内容,与学校规范化管理业绩考核相匹配,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实施,具有法定性、指令性和统一性。“发展性指标”是根据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学年度领域目标,完成学校学年度推进计划,强调不同办学水平的学校每年都有所发展,尽量体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特色追求,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做出自主选择。本细则中“基础性指标”(附件1)共设定A级指标3项,B级指标10项;“发展性指标”(附件2)共设定了A级指标10项,不设B级指标。要求如下:
(一)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性指标”分值为40分,“发展性指标”分值为60分。“发展性指标”的各项分值由学校自行确定,原则上要考虑各项指标间的平衡。
(二)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都要参与全部“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中前9项指标的评估;学校根据三年发展规划领域,年度“推进计划”内容和“达成标志”内容,做好每个领域发展;A10自加项目,由学校自行确定,可选可不选。
三、实施步骤
中小学发展性评价是学校发展的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发展性评价工作分三学年实施,为便于督评,原则上全县各学校规划时间统一调整为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原试点学校也可报督导室同意后继续实行已定的三年发展规划。
(一)修改或制订发展规划
试点学校要认真分析前三年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改或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内容,调整各领域年度目标,规划好学校发展的三年工作内容,力求各领域每学年提出的目标(或达成标志)具体明确、可以量化检测。修改或制订的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参照“苍南县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框架”(附后),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在9月份报教育局督导室(电子邮箱:cnjydds@126.com)备案。
(二)实施发展规划
学校要根据三年发展规划中的每学年度“推进计划”内容和“达成标志”内容,填写并上报“学校三年发展规划领域学年度目标报表”(附件3);每学年结束前学校须对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写好自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督导室。学校发展规划实施启动后,各学校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各学区、督学责任区要定期对学校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