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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托幼培训机构:
近日,我县一幼儿园因有家长怀疑食品配送公司配送过期食品,导致部分幼儿家长到学校集聚,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切实加强我县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立即着手对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要分利用暑假时间加强食堂改造,进一步优化食堂操作流程。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实行拉网式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注意确保舆情平稳。
二、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内控机制
(一)建立自查制度。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由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认真填写《温州市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简明指导手册》(附件);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该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档案。
(三)严把食品采购关。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规范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加强米、面、油、蛋、奶食用油脂、畜禽肉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散装食品的管理,严禁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和感官异常的食品,严禁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认真执行《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要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确保食品安全。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超过保质期、包装标识不合格、感官异常等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