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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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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等文件精神,县教育局特修订了《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苍南县教育局

                                                2017年1月22

 

 

 

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完成学业,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受资助对象为在我县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低保家庭(含低保边缘户)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含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及残疾学生;

(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三)其他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五类生”的认定参照以下标准:

1)低保家庭子女: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子女,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件)。

2)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由福利机构出具证明。

3)革命烈士子女:持烈士优待抚恤证。

4)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即特困供养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件)。

5)残疾学生:持有残联《残疾人特困证》。

(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之间的困难家庭子女,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件)。

(三)其他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各类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致残、致伤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由学生填报《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区审定,确定是否享受学生资助。

由于以上资助对象都是按户籍属地进行审核,外来务工的家庭情况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进行操作,建议外来务工家庭回户籍地办理相关证件(除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持相关证件外,经济困难家庭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证明)作为认定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研究讨论,可参照“其他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操作。

以上各类困难生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和学区负责,并做好存档。

二、资助标准

全面实施“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上述三类受助对象免费提供五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县财政按基准标准拨付爱心营养餐资助经费,各学校要确保受助学生与其他学生相同的供餐标准。爱心营养餐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三、资助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学年填写《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申请表》,报所在学校。

(二)学校对申请资助学生的资料和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后,以学校为单位汇总,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各学区管理员审定,学区主任签署学生营养餐汇总表,后由学区统一上报学生信息至教育局计财科备案。所有学生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由学区和学校共同保管。

(三)经教育局计财科备案后确认的资助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校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苍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依据学生资助系统信息拨付爱心营养餐资助经费。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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