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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苍南县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201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201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各类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7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苍南县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华侨、华人子女,台胞子女。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
(六)具有苍南县学籍的新居民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以电子学籍为准,下同)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县取得《居住证》,并截止报名时已在我县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经在我县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
4.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5.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及以上)。
本县户籍中,重度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到县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中、重度听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盲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与普通中小学生同等条件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凡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就近照顾到公办学校就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设龙港镇第四小学内,下同)。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
(二)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1.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
4.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政府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
5.市第三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县第二层次(县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及以上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县政府以前文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各类优秀教师照顾对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6.根据苍南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优质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苍新居民〔2017〕6号)精神,经评选,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
7.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五、招生计划
一年级、七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农村小班化试点小学、初中原则上班额不超过32人。新居民子女集中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六、招生办法
(一)2017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分期、分批、错时的办法实施招生,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各校具体招生时间见附件2、附件3。
1.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且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三批: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申请入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外,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持有房产,而未办理或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能提供购房正式合同(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同)、发票的;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的,或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掌上电力”APP登入APP首页点击“电量电费”生成的电力用户信息(无需再到供电公司打印电费票据,下同),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五年(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及以上,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并居住五年及以上的。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分设机构须在施教区范围内,下同)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本县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持有房产,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掌上电力”APP登入APP首页点击“电量电费”生成的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三年而不满五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三年及以上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能提供材料证明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经学校实地调查属实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
(2)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余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3)学校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可先按不动产权或房屋所有权确权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按购房正式合同、发票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购房正式合同、发票的适龄儿童(少年);然后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后录取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掌上电力”APP登入APP首页点击“电量电费”生成的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五年(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及以上,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并居住五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缴纳电费时间长短排序,额满为止。
(4)学校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先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适龄儿童(少年);初中学校再录取施教区范围内小学的应届毕业生(灵溪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灵溪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龙港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龙港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最后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它学校各自先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然后各学校录取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掌上电力”APP登入APP首页点击“电量电费”生成的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三年而不满五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三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缴纳电费时间长短排序,额满为止;最后录取能提供材料证明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适龄儿童(少年),直到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期学校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得多校申请。若有多校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实行依法自主招生。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对招生计划、规模、师资状况等进行监管,切实做到免试入学;收费情况由县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三)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实施。县第一实验小学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批复后实施。
七、报名办法
(一)苍南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用于小学报名,下同)、学生基本信息表(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盖校章,用于初中报名,下同)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身份证明、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3至4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持苍南县外侨办或县台办证明、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和居留证、现监护人户口簿和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儿童(少年)本人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房屋所有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除县第一实验小学外)报名,或于7月7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县人社部门文件、父母单位证明、相关高级人才证件、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除县第一实验小学外)报名,或于7月7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持相应证明材料、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3日至4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县教育局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入学。
以上统筹安排和照顾安排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小学。
(六)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证或移民审批的相关材料、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移民安置点施教区学校报名。
(七)需在户籍所在施教区外申请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相应的批次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八)具有苍南县小学学籍的新居民子女应届毕业生,凭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报名;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监护人凭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证明、我县发放的《居住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满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经商取得的工商执照)、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初中的于7月14日至15日、就读小学的于7月18日至19日就近到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报名。若学校额满无法安排,于7月20日至21日到居住地学区登记,由学区统筹安排到尚有余额的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先给予安排就学。苍南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附件4。
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我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确保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的前提下,若有剩余学额的,可招收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5〕167号)精神,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苍南县购买(文件发布的实施日期即2015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并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到商品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报名办法参照户籍在施教区学校范围外,其父母在施教区学校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房屋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与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在一起,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入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