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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和《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苍教督〔2016〕109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学校自我反思、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构建自我评价机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主动可持续发展。现将做好2016学年学校发展性评价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对象
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二、自评时间
6月15日至8月15日。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