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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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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公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苍南县教育系统“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苍教党〔2017〕8号)精神,2017年6月1日开始,县教育局专项治理督查组将对全县各学区、各公办学校(幼儿园)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6月1日至6月30日。
二、督查对象
在自查自纠前存在七类重点排查对象的单位必查,零报告的单位抽查。七类“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对象具体指:
1.存在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2.退出中层及以上岗位干部不在岗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因旷工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未上班或按规定应停发(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未经批准借用到县外或县内各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批准但借用期满未及时返岗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三、督查内容
1.单位考勤制度是否严密及考勤记录台账;
2.学校功课总表、教师任课表、班级功课表;
3.单位二月份工资公示表(须提供张贴公开栏拍照留存稿);
4.单位开学初在编不在岗自查自纠工作相关台账(自查表、限期返岗通知书、处置意见报告);
5.单位在大门口醒目位置(非监控区域)公布举报电话情况;
6.单位贯彻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情况;
7.单位与教育局签订的责任书;
8.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9.“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进度表;
10.学区检查记录等情况(查来访人员登记表,直属学校免检);
11.“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填报表(乡镇学校、幼儿园需有学区主任签字)和整改报告(零报告免检);
12.“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佐证材料(按时返岗履职考勤记录、参加工作组意向表、请假审批表、预退申请表、解聘通知、支教申请表等)。
四、督查形式
1.各督查组对各学区、学校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听汇报,看校园,查台账,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召集全体教职工点名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并根据督查情况形成《“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督查反馈表》(附件1),且将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局人事科,以便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隐瞒违规事实的个人和单位,及时予以全县通报。
2.督查组到达被督查单位时,被督查单位要及时召集全体工作人员(教职员工)集中会议室进行逐个签名确认,无法签到的,单位需提供该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当日功课表和有关请假外出证明,否则按无故不在岗对待,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其中自查自纠前七类对象无法签到的,按在编不在岗对待,予以严肃处理。
3.各学区、学校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督查内容所列要点认真整理台账资料(需编排目录),积极配合局督查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在编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岗认真履职,确保教育系统各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1.“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督查反馈表
2.自查自纠工作有关对象问题处理办法(摘录)
 
苍南县教育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督查反馈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一、单位概况
在编人数
 
目前实际在岗人数
 
不在岗人数
 
不在岗人员姓名
 
不在岗人员相关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单位考勤制度是否严密
 
考勤记录是否齐全
 
二月份工资是否公示
 
举报电话是否在校门口公布
 
单位台账是否整理完善
 
单位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治理文件和会议精神是否及时
 
学区是否到校指导和监督
 
二、督查组核实被督查单位单位“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
(督查组根据“吃空饷”问题和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填报表信息,逐个查人、查佐证资料)
1.退出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干部不在岗人数及返岗情况
 
 
2.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人数及返岗情况
 
 
3.因旷工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数及返岗情况
 
 
4.未经批准借用到县外或县内各机关、事业单位,或借用期满未及时返岗的人数及返岗情况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未上班或按规定应停发(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人数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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