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
根据车改有关要求,现将研究制定的《苍南县安监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 7月28日印发
苍南县安监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车使用,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 号)、《苍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苍委办〔2016〕117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苍委办〔2016〕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苍南县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苍委办〔2016〕117号)、《苍南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办法(试行)》(苍车改办〔2017〕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局车辆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车改后保留的浙C113DW、浙CDU019、浙CDP932三辆执法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派。全局所有车辆的钥匙一律交局应急值班室保管,车钥匙应当面交给值班人员,未经申请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遵循“从严控制、专车专用、统一调度、先急后缓”原则。
(三)驾驶员必须依据办公室指令出车,出车时必须按指定目的地和合理的路线行车,出车途中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四)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车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损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五)行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谨慎驾驶。执行完任务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场所,不准擅自停放别处,特殊情况需停放其它地点的,须及时报办公室。
(六)不准擅自调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确因特殊情况,非准驾人员驾驶车辆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七)办公室要不定期检查审核各车辆加油记录和检查维修保养费用情况,并每月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量。
(八)全局所有车辆的保险缴纳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按县财政关于定点投保的要求进行缴纳。
二、车辆的派遣
(一)车辆派遣情形。
车辆派遣分为局保留的执法车辆派遣和申请苍南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车辆派遣两种情形。
1、局保留的执法车辆的派遣,限于以下7种情形使用。
(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监察;
(2)安全生产案件办理;
(3)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4)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
(5) 安全生产信访举报查处;
(6) 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
(7)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执法用车情形。
2、申请“服务中心”车辆派遣,限于以下12种情形使用。
(1)接待外地来苍的重要专家等客人;
(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县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参加外事活动;
(5)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6)局里组织跨部门的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7)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8)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等;
(9)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科级单位班子成员)跨县区域公务出行;
(10)经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往返机场的出行;
(11)经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务出行;
(12)其他特殊公务活动的用车。
(二)车辆派遣流程。
各科室(大队、中心)符合上述情形需用车的原则上要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见附件1或附件2),提交办公室调派或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预约调派。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和申请。
如遇事故应急处理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用车人可与办公室直接联系安排派车,但须在事后补办派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