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苍南县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及警示办法》(苍委发〔2013〕104号),结合龙港新城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港新城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借用、事业编制、国有企业、临时聘用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解聘)。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聘)处理:
(一)存在在编不在岗行为的(特指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以及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存在在编不在岗行为的按照工作管理权限,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辞退(解聘)处理。
(二)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等行为。根据考勤记录和效能检查情况,对每月存在2次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存在4次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存在6次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三)工作时间存在用电脑或手机等看电影、玩游戏、听音乐,浏览股票、购物、小说等网页,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吃零食等行为的。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四)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牌等娱乐或赌博的。发现一次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