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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精神,在《苍南县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实施细则(修订)》(苍教〔2016〕109号)实施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特色发展,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1.各学校认真学习《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课程改革的重要路径。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
2.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全面实施发展性评价工作(原规范化管理业绩考核工作与发展性评价工作整合),并在2018年6月份开始全面实行发展性评价考核。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考核工作由督导室牵头负责;幼儿园基础性指标学年度考核由学前中心负责,发展性指标督导室协同考核。教育局下一步计划将部分评价工作委托给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