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民〔2018〕18号
关于发放2018年第一季度孤儿
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精神和《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苍民〔2011〕64号)要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的80%确定。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合计187239元给予下达,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09548元,福利院孤儿77691元。
一、发放对象。经各乡镇上报审核,全县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社会散居孤儿33人(含2名福利院寄养孤儿),县社会福利院集中抚养孤儿15人。(具体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