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示范、指导和带动作用,培育先进,树立典型,积极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温州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纪念“枫桥经验”55周年为契机,培育和创建一批“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示范点”,使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学有对象,比有标杆,赶有目标”,以点带面,切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树立人民调解品牌和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民调解功效,为“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创建内容
通过创建活动,发现、培育和打造“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全面落实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通过比照创建标准,全面梳理本地人民调解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办公场所、经费保障、“大数据+人民调解”运用等方面工作,发扬特色,树立典型;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技能学习、经验交流,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范围
经依法设立备案的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大调解服务中心或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人民调解组织包括: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四、创建标准
申报单位或人民调解模式应当符合《人民调解法》和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我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可看、可学、可及”要求创建示范点,具有特色经验和做法,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人,村、居(社区)调委会不少于1人,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不少于2人。
(二)调解成效显著。
积极化解民间纠纷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调解率为100%;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90%以上;近三年来未因调解不当发生群体性上访、械斗及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社会公信力高。
(三)调解依法、规范。
调委会调解员熟悉本领域相关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和公序良俗,调解符合人民调解相关规定和程序,无违法违规调解行为,工作质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