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规范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请各地按照规章要求,对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进行全面核查,凡不符合规章要求的,应当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抓紧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名称变更核准手续。在市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区+乡镇(街道)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在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统一为:“××县+乡镇(街道)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名称规范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核查和规范合伙法律服务所的合伙运行机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明确了合伙人条件、合伙人数量等要求。各地要对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法定条件和数量,章程和合伙协议是否完备,合伙人变更、章程变更(特别是组织形式转制为合伙所)是否经过法定的核准程序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尚未转制为合伙的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快转制工作进度,年内完成转制工作。各市司法局要通过核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防范行政管理风险;要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和完善人员、业务、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工作,修订完善章程、合伙协议,依法规范合伙制运行机制,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管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发展。
三、核查和清理“空壳”基层法律服务所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决定,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空壳所”,或者多年未经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四、核查和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