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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30号)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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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

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监管,规范招标人、采购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有效预防与惩治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府性(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政府性(含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项目。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规则所称招标采购文件,是指招标公告、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

本规则所称审查,是指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及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会审。

本规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

(一)列入省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文中“以上”均含本数)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项目;

(三)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县政府或会审委员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会审的项目。

第四条  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与严厉惩治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增强效能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实现提速不越轨;

  (三)坚持集体会审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确保权责一致。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资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县财政、经信、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风景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县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实施监督,同时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备案。

第六条  会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进行会审,如发现招标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

第七条  会审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资管办等相关部门与若干专家组成,以上部门或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参与会审。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若干专家参与会审。参加会审咨询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和会审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章   会 审 程 序

第九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一律将招标文件报县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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