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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苍南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现将《苍南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5:00前将意见反馈至县住建局。

(联系人:蔡年剑,电话:13588248132,邮箱:14258649@qq.com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   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农  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九条  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不得施工。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四层以及四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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