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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修改苍政办〔2015〕165号文件的通知(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送审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8月27日。
联系电话:64762908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苍政办〔2015〕165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5〕16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建设项目中所涉及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修改为:“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建设项目中所涉及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本人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二、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负责苍南县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管理与登记等工作。”
修改为:“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根据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各乡镇、建设平台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负责苍南县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登记工作。”
三、将《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当设置质押登记簿,准确记载质押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修改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当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管理软件,准确记载质押信息,同时将有关质押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法》进行管理。”
四、将《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第一款“(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修改为:“(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增加一款:“(六)出质人出具的质押登记承诺书”;
第二款“出质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将抵押权直接转为质押权的,还需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抵押权转质押权的协议书。”
修改为:“出质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将抵押权直接转为质押权的,还需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抵押权转质押权的协议书。”
五、删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六、增加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各尽其职。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各乡镇、各建设平台负责安置协议质押的管理工作,在安置房工程竣工后落实安置房时,须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实质押登记情况,对于存在质押登记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质押解押前不得办理安置房落实手续。”
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八、增加“附件:质押登记承诺书(样本)”
现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我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宽房屋被征收人的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3〕19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建设项目中所涉及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本人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即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即出质人)拥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用于解决企业、个人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四条 安置权益质押应当进行出质登记,安置权益质押自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 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根据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各乡镇、建设平台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负责苍南县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