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对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0条,着重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重要性
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决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军转安置方面,要改进完善安置办法,安排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同志。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并褒扬彰显其牺牲奉献精神的实际举措。
二是聚焦练兵备战、服务改革强军战略的需要。士兵是军队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最直接的担当者。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士兵队伍的稳固。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匹配关联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间的作战表现和练兵备战水平,有利于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强军打赢,积极建功军营,从而实现安置工作与士兵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改进量化评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近两年军队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和体现。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较原则不好操作、有些评分项目和标准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同时,考虑到当前仍处于军改期,评分项目很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故先暂行实施。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为突出量化评分作用,《办法》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调整为主要依据,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三、关于完善奖励和表彰计分
2018年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军队表彰工作作出规范。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办法》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两类: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同时对认定材料作出明确: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办法》还对原来奖励计分进行了完善,将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3分提至10分;新增战时嘉奖计分,每次3分,以激励士兵聚焦打仗、专谋打赢。
四、关于调整其他情况计分
为更客观反映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与奉献,同时兼顾相关情形基本概念清晰、档案记载明确、核查简单易行、军地双方认可等需要,《办法》对其他情况计分进行了调整。
一是细分在艰苦边远地区等服役计分。将原来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计分进一步细分为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服役且连续享受相关津贴一年(含)以上计分,并相应设置计分标准。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一、二、三、四、五、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分;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二、三、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2分、0.25分、0.3分;在海岛服役的,三、二、一、特类岛,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