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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关于印发《苍南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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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农〔2019〕81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指导各乡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推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苍南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方案》的要求,现将《苍南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指导意见》发布如下。

  1. 养殖尾水治理流程图

(一)、淡水养殖尾水治理

(二)、海水养殖尾水治理                 

  1. 尾水治理设施面积

尾水治理设施包括生态渠道(管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和生物净化池等,其总面积须达到所要治理的养殖水面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其设施面积要求如下:

1、小龙虾、甲鱼和四大家鱼: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不小于养殖面积的8%。

2、乌鳢: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不小于养殖面积的10%。

3、虾、蟹和贝混养池: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不小于养殖面积的8%。

4、南美白对虾高位池: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不小于养殖面积的10%。

5、其它品种: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不小于养殖面积的8%。

  1. 尾水治理设施与设备

  2. 生态渠道:利用养殖区域内原有的排水渠道进行改造而成,通过加宽和挖深等方式,提高排水渠道的排放功能。在渠道内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尾水进入生态渠道后可通过水生植物的吸收作用对养殖尾水进行初步处理,最终通过生态渠道将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养殖区域内无可利用的渠道时,通过相应尺寸的管道将尾水汇集至沉淀池)。

  3. 沉淀池:通过深挖以提高蓄水和收集能力,主要用于养殖尾水的沉淀处理。养殖尾水进入沉淀池后,须滞留一定时间,使水体中悬浮物沉淀至池底,可在沉淀池中添加絮凝剂或悬挂毛刷等以加快悬浮物的沉淀速度。同时在沉淀池中种植水生植物或设置水生植物的浮床,以吸收利用水体中的营养盐。(沉淀池面积为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45%左右。)

  4. 过滤坝:将曝气池与生物净化池用堤坝分割(海水养殖过滤坝可建在生物净化池和外海排放口之间),并在堤坝间建一条长度不少于5米,宽度不少于1米的过滤坝,在坝体中填充大小不一的滤料,滤料可选择细沙、碎石、棕片、活性碳、陶粒或沸石等,以进一步滤去水体中微型悬浮物颗粒。

  5. 曝气池:在池底安装曝气管,通过底部增氧方式,增加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同时可在曝气池中加入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作用降解水体中的污染物。(曝气池面积为尾水处理设施总面积5%左右。也可和沉淀池生物净化池合并。)

  6. 生物净化池:通过种植沉水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等各种水生生物,以吸收利用水体中的氮磷营养盐。并可在生物净化池中放养少量的滤食性鱼类和贝类,以滤食水体中的浮游动植物,海水池贝类养殖面积占生物净化池20%左右。(生物净化池面积为尾水治理设施总面积50%左右。)

  7. 水生植物的各类

    1、沉水植物:狐尾藻、眼子菜、金鱼藻、轮叶黑藻和伊乐藻等。

    2、挺水植物:香蒲、水芹菜、藕、菖蒲、睡莲、和美人蕉等。

    3、浮水植物:凤眼莲、大和空心菜等。

    4、海水植物:红树林、海笋、海蓬子、耐盐芦苇等。

    五、过滤性鱼类和贝类

    1、淡水鱼类和贝类:鲢鱼、鳙鱼、河蚌、珍珠蚌等。

    2、海水鱼类和贝类:鲻鱼、梭鱼,泥蚶、牡蛎、缢蛏、菲律宾蛤仔等。

    六、尾水排放要求  

    养殖尾水经治理后达到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外排养殖废水须达到《海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SC/T9103—2007)或优于进水水质,主要指标如下:

  8.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

50

100

2

PH

6.0~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 ),mg/L

15

25

4

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5

5

锌,mg/L

0.5

1.0

6

铜,mg/L

0.1

0.2

7

总磷,mg/L

0.5

1.0

8

总氮,mg/L

3.0

5.0

9

硫化物,mg/L

0.2

0.5

10

总余氯,mg/L

0.1

0.2

  1. 海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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