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农〔2019〕69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相关工作,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文件精神,经苍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苍政办抄〔2019〕12号),我们制定了《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5日
抄送: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苍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15〕7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所在乡镇及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明晰,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具有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流出方在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